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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民有約「榮民代表懇談會」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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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編按】輔導會各縣市榮服處每年均舉辦與民有約榮民代表懇談會,與榮民進行面對面意見交換,謹將常見之問題與說明,以系列方式報導如後。 ● 服務照顧: 問題一:申請獎學金須檢附「清寒證明」,因部分村里長不願開具,造成很多困擾,也不公平。 說明: (一)因政府預算有限,凡各類學生就學獎補助對象,均須合於一定程度之清寒條件,輔導會現階段核發之榮民子女獎、助學金亦係「清寒」榮民子女為限。 (二)輔導會已修正清寒榮民子女獎、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,改由申請人(與配偶)檢附身分證影本,再由輔導會主動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申請人家庭年所得(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者)資料審查,取代村里長出具「清寒證明」之作法,並自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(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至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)實施。 問題二:建議輔導會主動提案修法,適度放寬大陸繼承權人申請遺產繼承之三年繼承期限。 說明: (一)單身亡故榮民之大陸地區繼承人,向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期限(三年),為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,該條例之主管機關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,輔導會將全力配合該會修法權責依法執行。 (二)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之表示期限,究應延長或縮短,始不損及繼承人權益,並無定見,如立法院羅世雄委員及廖婉汝委員等亦曾於第六屆第一、二會期分別提案修正縮短繼承表示期限可供參考。 問題三:行政院未來組織再造,輔導會將升格為退伍軍人事務部,服務照顧之對象及項目必然會增加,對我們這些老榮民的照顧會不會打折扣。 說明:輔導會未來如升格為退伍軍人事務部,預期國防部非戰訓業務將移撥退伍軍人事務部主政,針對新增業務,輔導會將爭取新增預算及人力推動,現有對榮民的服務照顧不致改變。 (資料提供:輔導會第一處)(點閱次數:607)